在居民小区内驾车,尤其是在一些老旧小区,由于道路较窄、车位拥挤,难免容易和其他行驶或停放的车辆发生剐蹭。有的驾驶人认为,事故只是发生在小区里,而不在大马路上,便不算作交通事故,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来看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在小区内驾车剐蹭后离开
驾驶人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2024年4月,李某驾驶一辆深灰色小车,在北京某居民小区停车场内行驶,就在她右拐准备驶入车位时,与孟某的白色小车发生剐蹭。随后,李某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她的同伴接管车辆并调整好停放位置后,一同离开了现场。
事发后的第二天上午,孟某驾驶车辆前,在环绕车辆检查过程中,发现其车辆右前部发生了剐蹭。但是孟某考虑到很有可能是小区邻居剐蹭的,所以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希望肇事方与自己取得联系,邻里之间和气解决这个问题。
然而,一天多过去后,始终无人主动联系白色小车车主孟某,于是孟某向警方报案。交警部门调取小区公共视频核查后,认定深灰色小车驾驶人李某负全责,并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为由,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显示李某实施肇事逃逸的证据清晰充分,事实清楚,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的诉讼请求。
随后,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道交法规定
“道路”该如何界定?
本案中,深灰色小车驾驶人李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其认为事发地点位于居民小区内部,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因此本案不应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也不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而应由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不应定性为交通事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法官助理支延杰表示,本案具有争议的点为事发地点属于居民小区内部的道路,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从而依据该法对案涉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该规定强调“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道路”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行对象的不特定性。
因此,居民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通行。
支延杰解释,认定一个小区是否允许外来车辆通行,是否属于封闭小区,比较通俗易懂的判断方法是: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内部是否需要经过业主同意,或者是否需要属地管辖的物业公司同意。
如果需要业主同意或者物业同意,外来车辆方可进入小区,一般认定为封闭小区。
如果不需要业主或物业同意,外来车辆可通过在门岗登记,或通过扫码抬杆离场缴费的形式穿行小区,一般认定不属于封闭小区。
经查,这起事故发生的居民小区由北京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事发时,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既未报警,也未主动联系孟某协商处理,自行离开现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在小区内驾车发生事故
切莫擅自离开现场
法官表示,即便事发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相关法律对此类事故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支延杰表示,即使事发地点是在封闭小区,交警部门接到报警之后,也会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方进行认定。这种情况下发生剐蹭,逃离现场的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肇事逃逸,从而面临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醒:在小区内驾车发生事故,无论何种情形,都应第一时间报警,或与对方车主取得联系,通过自行协商、交警部门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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