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甬政发〔2026〕46号),已于7月23日印发并施行。
具体来看——
征地房屋补偿
就农村征地房屋中的住宅而言,新规明确的补偿,包括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两类。
住宅用房搬迁费:按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算,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不按搬迁次数重复计取。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按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低于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以下简称县〔市〕)的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新规同时明确,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商业、办公用房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5%补偿。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
征地房屋奖励和补助
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奉化区按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镇海区、北仑区按不高于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比例由两区另行制定。县(市)的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市六区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将货币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或预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货币补偿资金的10%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金额的10%给予购房补助。县(市)的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且安置房设置单元电梯的,在其可安置面积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给予公摊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1.每单元设置1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
2.每单元设置2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
非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
签约腾退奖励
市六区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载明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的,对住宅用房被补偿人按每户3万元给予奖励,对非住宅用房被补偿人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县(市)的签约腾退奖励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另外,新规明确,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遵照属地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