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日),在宁波“3·15”大会上,市消保委联合委员单位公布了2025年宁波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十个案例是从2025年市消保委联合委员单位受理的23.6万件消费投诉中遴选出来的,涉及多个消费领域。
今年的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覆盖日常高频踩坑场景,既有理发店营销乱收费、预付卡退款难,也涉及网购、家装、汽车消费。
记者从中发现,不少案例解决了以往消费者在维权当中的痛点,例如“小额侵权维权不划算”“异地维权难”“赢了官司耗光精力”等。
不同于往年多聚焦极端、小众的重大违法案件,今年重点瞄准电商预售暗改规则、理发店焦虑营销等单笔金额不高、但普通人天天都可能碰到的新型套路。此外,案例也从“罚商家了事”转向“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痛点”。
市消保委对典型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广大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参考维权。具体如下——
【关键词】预售陷阱
案例一:预售“补尾款”藏猫腻 价格欺诈遭重罚
宁波某玩具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手办时,利用“预售定金+尾款”模式精心设套。商家能识别预订客户并直接发货,在商品到货后向已付定金的消费者发送需支付“总价”的补款链接,如果消费者没发现,就等于多付了一次定金。
同时,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参与平台跨店满减活动,却在《购物须知》中单方面声明“补款商品不参加任何优惠”,并以“退定金时扣除满减金额”的方式强行扣减已享优惠。该行为涉及2.7万余笔订单,共计多收价款120余万元。
2025年6月,北仑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电子取证固定证据后,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最终退费117.37万元,并对当事人上述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未退款项3.48万元,罚款60万元。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
案例二:依法适用冷静期美容预付款全额退还
2025年7月15日,消费者孔女士反映在宁海一美容院办理了美容项目套餐,共计付款34625元,美容项目未使用,要求全额退款。
2025年7月18日,宁海县商务局核实详情。经核实,孔女士于2025年7月15日在美容院经服务人员推销办理项目套餐,支付价款之后当日提出退款。因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且美容项目未消费,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于2025年7月20日全额退款34625元。
【案例评析】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赋予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但通过例外情形防止权利滥用。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之外,购买预付卡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如果未兑付任何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全额退还预付款本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商务局正是基于《解释》赋予的“冷静期”,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消费者及时有效主张权益。
【关键词】航班变更
案例三:航班变更引发行程调整积极协商化解旅游纠纷
2025年5月,游客参加宁波某旅行社组织的南美游,但在出行前,游客收到旅行社通知,原定联程航班临时取消,无法按照预定时间抵达,原定酒店出于安全考虑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旅行社调整为其他酒店。随后游客提出异议和优化建议,未获采纳。
行程结束后,游客向文旅部门投诉反映航班变动导致体验项目取消、特色酒店被更换,游客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本案中游客游览时间被压缩、未体验特色项目,旅行社为弥补游客的行程体验,额外提供了其他特色项目、按照原住宿标准安排其他酒店。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就此次行程调整、酒店更换等情况,向游客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作为弥补。
【案例评析】
本案航班取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中的“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按照规定,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说明,并可按照有利于团队行程顺利进行的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行社在变更前应与旅游者充分协商,由此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保障了旅游者对行程变更的知情权和协商权。一方面旅行社在得知航班取消的客观情况后,首先应与旅游者协商替代方案,获得游客认同和同意;另一方面合理变更应基本维持原合同的核心内容与品质。
【关键词】非法医美
案例四:非法医美致人面部损伤,赔偿38万并被罚款8万元
2025年8月27日,奉化区卫健局接到丁某投诉,称其于2022年7月20日在奉化某酒店接受张某面部注射美容,导致毁容、肝硬化、身体严重不适,认为张某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接到投诉后,奉化区卫健局查明:张某于2022年7月20日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奉化某酒店客房内为丁某开展面部注射医疗美容,致其面部残留疤痕,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人体残疾。
经调解,丁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除之前累计支付的3.1万元赔偿款外,张某再支付丁某赔偿款35万元,共计赔偿38.1万元。赔偿款已于调解之日当场结清。
奉化区卫健局认定,面部注射美容属于医疗美容有创治疗项目。张某未取得医师相关证书擅自行医,造成消费者十级伤残,奉化区卫健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后因受害人拒绝做医学会鉴定,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并退回案件。奉化区卫健局依法对张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展现了消费者遭遇非法医美后的完整维权路径。受害人常住在哈尔滨,而违法行为人常住在广东省佛山市,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宁波奉化,三地相距甚远,消费维权困难。
受害人向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通过行政机关调查固定证据、借助调解机制主张民事赔偿、移送公安机关推进刑事追责,多种方式的运用,为消费者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维权选择,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
【关键词】抵押贷款
案例五:抵押车毁损引违约金争议依法调解助借款人脱困
2025年1月,邱某因购置汽车需要,在G银行办理了汽车抵押贷款,次月遭遇严重交通事故,致使该车辆完全毁损,已无修复可能。鉴于抵押物灭失,G银行要求邱某提前清偿剩余借款本息,并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邱某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车辆损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并非故意违约所致,故而不应支付违约金。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遂共同向宁波市银行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了解到邱某家庭经济状况欠佳,该笔贷款已全部用于购置车辆,目前车辆完全损毁,经济状况受到重大影响。邱某表示暂时无能力清偿剩余欠款,更难以理解为何还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经调解,G银行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双方达成和解。邱某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制定了可执行的分期还款方案;G银行鉴于邱某积极履约的意愿,同意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金。邱某依照约定逐步清偿了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纠纷妥善化解。
【关键词】年货展销会
案例六:督促整治年货展销会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5年1月9日,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反映2025年1月2日至19日,在海曙区新西城临时菜场举办的“迎新春年货展销会暨俄罗斯进口商品博览会”系从南通市、盐城市流转经营至此。
海曙检察院第一时间与亭湖检察院建立跨省协作机制,开展线索核实与风险评估。
办案人员前往新西城临时菜场展销会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部分经营者存在销售涉嫌非法添加产品、食品标签不规范、夸大宣传疗效等违法行为。依托该院公益诉讼快检实验室对展销会销售的羊奶粉及核桃仁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铅含量超标。
通过梳理宁波市12345、宁波民生e点通等平台投诉情况,发现已有4起针对展销会相关投诉,其中1起涉及案涉展销会虚假宣传问题。
通过多维度调查,海曙区检察院于2025年1月13日完成事实调查工作并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5年3月13日,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海曙检察院,已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展销会开展从严从快专项执法检查,共抽检展销会食品16批次,其中8批次经检测不合格,对涉嫌食品违法行为立案3起,对虚假宣传情况已责令整改,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关键词】进口电动自行车
案例七:进口货运渠道查获无CCC证书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29日,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一批进口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的单证时发现,企业申报材料中随附了一份《CCC认证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声称产品不属强制性认证范围。
北仑海关随即组织专家对该产品的认证规则和相关标准开展针对性研究。结合现场查验结果和相关规定,该批车辆各项参数完全符合我国电动自行车定义,应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产品,属于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后方可销售使用的产品,但车辆未按规定设置包含产品名称、型号等信息在内的产品铭牌、未标注整车编码,亦未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专用标志。
经问询,货主也无法提供《CCC认证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的支撑依据和免于办理认证的佐证材料。最终,该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被依法责令退运,避免其流入国内消费市场,侵害国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全屋装修
案例八:全屋装修经营不善突闭店消保委高效维权挽损130余万元
2025年10月,宁波市海曙区某商场内一全屋装修公司因经营不善突然停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引发37名消费者集体投诉及舆情热议,涉诉金额累计达130余万元。
海曙区消保委高桥分会接到首起投诉后,第一时间标记为“群体性纠纷预警”,迅速启动消费维权应急预案,成立专项处置小组。
经调查核实,被诉主体为某全屋装修公司加盟店,系独立运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高桥分会立即约谈被诉主体及其品牌总部,牵头组织“消保委+消费者+被诉主体+品牌总部+商场”五方调解会。
处置小组仅用2周时间推动达成“总部接单、分批履约”的核心解决方案,成功为37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0余万元,实现消费者满意度100%。
【案例评析】
本案被诉主体某全屋装修公司加盟店,未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取营业执照,而是基于普通品牌授权独立运营、自负盈亏。
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意义上互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在店铺招牌、装修风格等外观上与总部高度一致,普通消费者无法区分二者在主体身份与实际关联性上的差异,基于信任总部品牌而选择被诉主体进行全屋装修。
总部享有品牌授权收益却未对加盟店履行管控义务,存在管理缺失等过错,若拒绝代为履行合同义务,不仅会加剧消费者权益损害,更会引发负面舆情,对品牌商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高桥分会精准把握上述关键要点,最终促成总部承担履约责任,圆满解决本起群诉。
【关键词】高价理发
案例九:严守知情权底线破解理发店焦虑营销高额收费
2025年11月23日,鄞州区消保委咸祥分会接到消费者曾某某投诉,称其在某理发店接受服务时,被店员以“头皮状况不佳、有虫类寄生”为由,推荐了一款每支380元的“专用液体”进行清理,在店员未明确告知需一次性使用20支的情况下,误以为用量有限,便同意了操作。然而,结账时费用竟高达7600元,加上其他服务,总消费金额达23000元。
曾某某认为商家在推介和收费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透明,导致其对实际支出产生重大误解,要求退还22000元。
调解员综合发票凭据、聊天记录等证据资料后,结合双方诉求,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明指引、讲法说理,消减了双方的对立情绪,确定责任划分,给出调解意见,明确退费方案,双方表示接受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2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充分、焦虑式营销引发的消费纠纷。经营者以“头皮状况不佳、存在虫类寄生”等话术刻意制造恐慌情绪,实施焦虑式营销,诱导消费者接受非必需的高价护理服务。
针对这一乱象,消保委一方面聚焦核心矛盾,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本案中,消费者的核心诉求源于对服务内容和价格的“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在推荐高价项目时,未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具体用量和总价,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消费决策,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关键词】汽车改装
案例十:百万豪车改装引争议依法调解实现实质公平
2025年3月31日,消费者熊先生在慈溪某4S店花费90多万元购置新车,另委托该店对车辆内饰、坐垫等部位进行改装,改装价格15万元,预先支付定金5万元。
熊先生取车时发现4S店改装使用老款配件、擅自更换方向盘总成且未归还原件,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退车并退一赔三,遭拒后向慈溪市消保委申请调解。
经查,双方改装合同未明确配件型号等细节,4S店所用配件为该品牌原厂老款,其承认疏忽并同意更换新款配件、予以补偿,熊先生则坚持退一赔三。
最终经调解,4S店按1196543元落地价回收车辆,补偿熊先生15万元现金及3万元维修基金券。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汽车消费领域改装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除未归还原件属于管理疏忽外,核心争议焦点在于4S店使用老款配件、擅自更换方向盘总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消费欺诈的构成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本案认定欺诈存在三方面难点:一是配件虽为老款,但属原厂正品,并非假冒伪劣;二是改装合同仅写明品牌、名称与价格,未约定配件型号、款式及验收标准,4S店可主张仅为款式履行不当;三是擅自更换方向盘总成虽违法且构成民事侵权,但无骗取价款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欺诈。因此,消费者主张欺诈存在举证难问题。
市消保委提醒
这些案例正告广大经营者,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合规经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违法经营必受处罚,造成侵权必被追责。
同时,案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我们每个人是自身消费的把关人,面对各类消费场景,要用理性去判断、用常识来衡量,了解消费内容、评估消费风险、谨慎签订合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来源 甬派
